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权利。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在于:
(1)、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
(2)、使用指向不同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3)、使用属性不同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4)、使用限定不同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财产性姓名权和人格性姓名权的区别
第一,财产性姓名权的“姓名”具有外在性,是一种消费符号,能够与主体分离,因此也可以让与或者继承。人格性姓名权的“姓名”具有内在性,是一种伦理符号,不能与主体分离,也不能让与或者继承。
第二,所存在的生活领域和目的不同。财产性姓名权存在于经济领域,姓名体现的是财产价值,其目的不是为了人格的自由发展,而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人格性姓名权存在于伦理领域。姓名体现的是伦理价值,其目的是为了人格的自由发展,而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财产性姓名权的上位概念是形象财产权或人身性财产权。人格性姓名权的上位概念人格权或人身非财产权。因此,二者分别受财产权法和人格权法调整。
第四,救济途径的不同。首先,损害的性质不同。财产性姓名权受到侵害权利人遭受的是财产损害,是期待财富的丧失。人格性姓名权受到侵害权利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自由与尊严等的丧失。其次,违法行为表现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擅自将他人姓名使用于商业领域。后者通常表现为不当使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最后,救济的途径也不同。前者适用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绝对权请求权。后者适用侵权请求权和绝对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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