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习生:各地的规定基本都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八小时。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实习生加班,应该参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2、试用期员工、派遣员工:试用期员工应该参照试用期工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试用期影响的只可能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因此派遣员工应该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
3、劳务关系员工:主要取决于劳务协议的约定。但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因此,如果员工延时工作,可以参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4、三期员工:妊娠期的女员工,用人单位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实操建议:
1、从保护实习生身心健康的角度看,用人单位不应安排实习生从事过重的劳动和过长的实习时间。从保护用人单位本身的利益角度看,一旦实习生在延时顶岗过程中出现因公受伤,用人单位将会陷入极大的风险。
2、法律和科学证明,三期的员工从事普通岗位的工作,绩效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应理性看待。HR在做,员工在看,如不能正确处理,用人单位可能会伤其他待孕妈妈的心。
一、在校实习生在实习中受伤的责任归属应当区分为三种情况认定:
1、在校生的实习是通过学校安排、推荐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推荐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此,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2、在校生的实习过程未经学校安排或者推荐。实践中,由于实习生的学习时间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安排进行实习;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也不需要学校的有关推荐或者证明资料,实习活动是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过程也没有向学校老师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学校在平时的监管活动中尽到了监管责任,对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适当的告知或宣传活动,就应当由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实习单位作为实习生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无论何时都负有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的责任。同时,学校毕竟对学生负有监管的义务,应当尽可能的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基于此种监管责任,学校要对在校生在实习中受伤承担补充责任。即在用人单位不能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危害到受伤学生的治疗或康复时,由学校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3、参与实习的在校生是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学生的实习活动是否有学校的参与,学校都应与实习单位一起对该学生在实习中的受伤负连带责任。因为,学校作为其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学生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严格的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能力有限,学校对其承担较之其他成年学生更重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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