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曾受雇于广东某市场调研推广有限公司做客服文员,她以该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综合保险和全额加班费为由辞职。为要求支付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小姐起诉法院,要求支付加班费3875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李小姐支付3402.30元休息日工资和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广州注册的科研促进公司已在上海设立办事处。2008年8月12日,李小姐应聘到公司办公室做客服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8月12日,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800元。成为全职员工后,月薪2000元,住房补贴300元。2008年12月26日,李小姐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当日办理了辞职手续
2009年2月4日,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工资及住房补贴、加班费,出差电话补贴及报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籍员工综合保险。同年3月中旬,李小姐的请愿得到部分支持。公司已履行了仲裁决定的付款
但是,李女士仍然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于3月底起诉法院。她说,2008年8月有3天,9月有8天,10月有4天,11月有4天,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李女士还提供了活动登记表作为证据。庭审中,李女士改变了说法,称周末加班费为4018.39元。她称,由于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也没有为她缴纳综合保险,她于2008年12月26日申请辞职,认为公司应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应申请李女士加班,并征得公司同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此外,李女士辞职的原因是没有加班费。她认为出差期间,李女士的工作时间是自己安排的,李女士主动提出离职。而且公司给的工作量也是合适的。如果有加班,公司一般会安排补假而不是加班费
公司还认为李小姐没有以未缴综合保险费作为辞职理由,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缴纳综合保险方面,由于公司注册地在广州,到广州为李小姐办理社会保险,她需要提供照片、身份证和上海暂住证,但李小姐始终没有提供。因此,社会保险仍在办理过程中,李小姐辞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李小姐的辞职申请没有以不缴纳社会保险作为辞职理由,她在申请仲裁时也没有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经济补偿的理由。可见,李小姐的社保在办理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仲裁裁决送达公司后,公司立即通知李小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不在公司。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随后法院认定,该公司向李小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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