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法院立案后需要重新认定吗
时间:2023-08-18 20:13:05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申请认定的公司和个人对设立区市级劳动力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不服的,从收到该认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认定委员会提出再认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避免。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骨折工伤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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