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如何法律适用
时间:2023-06-11 19:13:51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自身的特性。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既不同于诉讼程序,也不同于行政许可等其他行政程序,因此,在确定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处罚程序的特点。工商行政处罚是损益性行政行为,虽然大多数处罚是财产罚、资格罚等。但无疑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甚至会间接地影响其生存状态,因此,在设定案件的证明标准时不能过低,否则有恣意枉法之嫌。

第二、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的困难程度。目前。由于工商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案的行政措施不到位,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面不宽,实践中造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证困难。但笔者认为,这一困难须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途径去解决,不宜因此降低证明标准。第三、当前依法行政状况。虽然通过各种途径。工商部门在努力提高自身依法行政的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依法行政的状况离目标尚有比较大的差距,出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促进自身依法行政的需要,笔者认为,现阶段应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为宜。

结合上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设定如下证明标准:

1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该适用排除滥用职权和优势证明标准。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排除滥用职权证明标准的理由已在前面谈到,此处不再赘述: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的理由在于,即使是简易处罚程序,行政执法人员也要遵循法定程序,收集案件的主要证据,使案件的证明度处于优势的程度,笔者认为,这已可以满足此类案件的证明度。

2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下同)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有的学者主张这类案件应适用优势证明标准或者是高度盖然性标准,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明度高过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度,这一事实就成立。但笔者认为,无论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或者是高度盖然性标准,都存在以下两点不妥之处:一是优势证明标准或者高度盖然性标准主要是适用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时,行政处罚案件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备适用这两个标准的主体条件:二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或者高度盖然性标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主张权利,而实施处罚的工商机关是代表国家施罚,严格意义上说,它不具有处分权;另外,行政处罚的制裁性质,如若不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则容易导致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工商行政处罚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上证明所处罚违法行为的所有实质要件,它和在刑事案件使用此标准时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刑事案件应当极其真实(包括犯罪情节事实),而行政处罚案件只要求在法律要件上排除合理怀疑(违法情节是处罚幅度的参考因素,不能决定案件成立与否)。笔者之所以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也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件能够证明到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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