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受贿罪案件中证据不足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受贿罪案件中,行贿人的证言是唯一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就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只有行贿人的证言,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
收购物品卡是否承认自己受贿?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行贿人的证言,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2、《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2款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3、上述法律规定很清楚,即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只有行贿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
收 购 物 品 卡 是 否 承 认 自 己 受 贿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受贿罪。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收购物品卡的行为属于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而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属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一种。因此,收购物品卡的人承认自己受贿的可能性较大。然而,具体是否构成受贿罪还需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收购物品卡的行为涉嫌变造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罪名。但是,要确定其是否构成受贿罪,还需要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收购物品卡的人需要认真面对自己的行为,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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