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中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也作了排除的规定。可以说,这些法律规定就是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证明力认定的标准,其中包含以下几点:
1、证人证言的相关性,即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且由于证人证言的存在使得案件事实的存在有了更大或者更小的可能性。它是决定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关键。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是一种客观属性,其根源于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是基于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事物及证人的主观所产生的,而非人为的牵强附会的联系。
2、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即证人证言是真实的证据材料,虚假的证人证言没有证明力。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有其客观标准,即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客观性。如果证人证言所陈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该证人证言就是真实的,反之,就是虚假的。
3、证人证言的法律性,即证人证言依法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证人证言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法律性是证明力的前提。证明力是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如果没有证明力,具有法律性的证人证言也就没有现实的诉讼意义。所以,证人证言的法律性是保证证人证言具有一定证明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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