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有多次违法犯罪行为,为逃避责任,冒用弟弟的名字,致使弟弟被劳动教养。2月24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一审确认被告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违法。
原告金冬生与实际被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金菊保系亲兄弟关系。2009年8月30日下午,金菊保在某市闸北路沪太支路99号慧达网吧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何某停放的自行车一辆(价值248元),后被抓获。某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在核实金菊保身份时,金菊保自称其叫金冬生,金菊保只是曾用名。该分局根据调查的事实,认定了金菊保自报的身份信息,即金冬生,曾用名金菊保。2001年9月金菊保因出售淫秽物品被治安拘留15日,2008年12月12日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遂决定对又犯有盗窃行为的金冬生(实为金菊保)收容劳动教养1年3个月。
原告金冬生在起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2008年12月因盗窃人力车被某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8月30日(金菊保案发当天),原告金冬生在广州市打工,至今仍在广州市打工。
一审期间,被告作出了复查决定书,将该劳动教养决定书中金冬生的身份信息变更为金菊保的身份信息,并对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涉及到原告金冬生的身份信息的相关信息一并予以了更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8月30日原告金冬生在广州市打工,至今仍在广州市打工。原告金冬生虽于2008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某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政拘留15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之规定,原告金冬生不符合劳动教养的条件,故被告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金冬生以盗窃行为收容劳动教养1年3个月,事实不清,处罚对象错误。现被告已将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原告金冬生的身份信息变更为实际被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金菊保的身份信息,且已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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