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不入股,合同是否需要解除?
时间:2023-07-06 10:55:21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改制不入股是不能强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工资待遇的。企业在改组过程中应当妥善分流安置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新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这些人员上岗工作,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及专项协议。不愿回企业工作或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

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是否重新计算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除去买断工龄的特殊情况,国有企业改制工龄计算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规定,固定工与改制工工龄连续计算。具体如下所述:

原国有企业员工改制后到新单位工龄计算问题,有以下法规和行政规定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

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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