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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撤股需要什么手续

2022-04-17 2,135人已浏览
  • 苏明明律师

    苏明明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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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东出资入股之后,原则上不能撤股,否则属于抽逃出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股东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下,股东还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也就是说,股东只能将股份转让出去,但不能撤回股份。 股东计划转让其股份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外的人。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是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表示反对的; 2、公司股东会决定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或者决定合并、分立,股东表示反对的; 3、公司按照章程或公司法规定,已经出现解散事由,但股东会决定公司继续存续,股东表示反对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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