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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原合伙人在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如果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则中约定。 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撤资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人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扣除赔偿金额。退休时有未结算的合伙企业事务的,事务结算后结算。第五十二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退还财产份额的方式,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或者实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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