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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股东撤资退本金的规定

2021-11-12
合伙人的撤资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人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扣除赔偿金额。退休时有未结算的合伙企业事务的,事务结算后结算。第五十二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退还财产份额的方式,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或者实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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