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出生于1998年。今年3月1日,麻某进入到一家电子公司打工。3月21日下午,麻某下班后骑着自行车回家,当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麻某受伤倒地。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麻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麻某之伤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3年8月,麻某的法定代理人以麻某为原告,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17978.97元。在误工费方面,麻某提交了公司为其开具的工资证明。法庭上,陈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保险公司在答辩过程中提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麻某才14周岁,截止到开庭时,也才满15周岁,其请求赔偿误工费与法不符,且不合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麻某未满16周岁,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麻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时也禁止任何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麻某还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其无权享受工资收益,也就不存在误工损失。据此,法院驳回了其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麻某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多元。
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后,同时认为该企业存在使用童工的违法现象,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即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人社局加强对企业招收员工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据了解,接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刻组织人员到该用人单位检查,查明确实存在使用童工1人,当即勒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童工的行为。当天该企业已作出了相应的整改,并表示将提高企业用工方面的法律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出现。人社局表示:希望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信息互动,以保障其在用工方面对相关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共同做好打击非法用工行为。
全文7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