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依照上一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功能的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主张的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一、合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总而言之,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功能、主张的不同。合同抗辩权主要包括三种,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二、租赁合同可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租赁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即行使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按照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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