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当事人以下列方式行使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前拒绝履行要求。当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法定中止履行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正如上文所写,三大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中有共同点,但是区别却更加民表现,每个抗辩权都有其独特的行使条件和适用范围,熟悉这些行使条件和适用范围将更加清楚认识各项抗辩权,对于维护自身权利更加有利。抗辩权是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只不过是被动防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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