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如下: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无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未为履行或未为履行之提出的行为。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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