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正确行使限制性抗辩权?
时间:2023-09-05 06:20:10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主要介绍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法定要件和适用条件。同时指出,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债务的类型和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要件:1、双方在同一合同中承担相互给付的义务。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1、必须是双务合同。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1、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后,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2、中止履行的适用事由是对方发生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先履行一方应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了前述情形。

不 安 抗 辩 权 需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

安辩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诉讼主张提出异议,主张自己不承担诉讼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然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被告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诉讼标的:被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仅限于针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如果被告对诉讼标的以外的事实或者理由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2. 异议内容:被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提出具体的异议内容,不能笼统地提出抗辩意见。如果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提出异议,应当提出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3. 举证责任: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不存在或者不应当承担责任。

4. 期限限制: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承认原告主张,不能再行提出异议。但是,如果被告在提出异议前向原告提出愿意达成和解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的意见,并且原告同意,被告在和解或者协议达成后提出异议的,应当准许。

综上所述,被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注意诉讼标的、异议内容、举证责任和期限限制等事项。只有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不安抗辩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主张不承担责任具有重要作用。但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被告需要注意诉讼标的、异议内容、举证责任和期限限制等事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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