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
时间:2023-08-18 18:43:25 1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的;

(3)已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救济金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缴费期间所有劳动合同原件,用工备案表原件各一份;

2、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证明原件;

3、失业人员居住社区的相关证明;

四、单位申请;

五、申请个人待遇。

6、3份身份证复印件;

7、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

8、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9、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

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失业人员登记表原件。

广州市怎样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职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先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再持失业职工本人的《劳动手册》,填写失业职工名册;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还需填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情况表》,到市或区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救济审批手续。失业职工凭本人的《劳动手册》、失业救济审批通知和本人的户口簿及免冠相片4张,到失业职工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后由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发给《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

失业职工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免费接受三次职业介绍;

(二)在核准的失业救济期内,凭《失业职工转业培训登记卡》,在指定的办学单位享受1次减免学费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三)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国家有关生产自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核准可一次性领取本人未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及医疗费。

第七条失业职工自登记之日起,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为其造册、建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个人资料要实行电脑管理。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内重新就业的,其档案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交用人单位;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就业的其档案按户口所在区的规定转移。

第八条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内,每月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到,参加指定的活动。如当月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扣除下一个月救济金额30%;第二次仍不报到的,扣除下一个月救济金额60%;连续三个月不报到的,停发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必须由失业职工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同意除外)。凡有意隐瞒或以非法手段获得救济金的(如已有工作,其工资高于救济金标准的),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的救济金外,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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