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是指劳动者暂时丧失工作和劳动收入后,在等待就业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
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为: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n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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