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的内蒙古男子韩景春,因琐事与再婚妻子宋某发生争吵,并在宾馆中将妻子掐死。此后,韩景春欲割腕自杀被救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景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法院查明,57岁的韩景春是盐业公司的一名退休职工,2010年11月23日1时许,他在北京市西城区狮子店胡同一酒店房间内,因琐事与妻子宋某发生争吵,后韩景春双手扼压宋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韩景春作案后自杀未遂,后被查获归案。期间韩景春曾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但均未拨通。
法庭上,韩景春辩解称,他是为了哄劝宋某才用手掐了她的颈部,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案发后其用手机拨通了110报警电话。韩景春的律师提出,韩景春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韩景春曾拨打110,应认定为自首。
检查机关出示的韩景春的供词显示,韩景春与宋某结婚后的第3年,两人因为一些小事发生矛盾,后来越来越严重。2010年11月15日早上又发生争吵,后他就从宋某那搬出来住到旅店。20日他打电话定了从锡林浩特市到北京,到上海浦东机场的飞机,打算到上海后就不回去了。21日到北京机场后,他决定跟宋某谈谈,便叫宋某来北京找他。在涉及离婚的谈话中,宋某向韩景春要10万元补偿。韩景春说没钱,宋某就让他出售儿子住的房子。
韩景春说,宋某说完便转头冲墙,他很生气,从靠窗户的床上起来到宋某的身后,两个手掐住宋某的脖子。掐了十几分钟后,宋某不动了,他就从桌上拿起杯子砸碎,开始割他的左手腕自杀,后又用头撞房间的水泥柱子,期间并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后又晕了过去。
法院指出,韩景春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完全能够意识到使用手扼压被害人颈部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韩景春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也可以反映出其具有明显的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韩景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由家庭纠纷所引发,且韩景春作案后有试图拨打电话报警的行为,故可不立即执行,并以故意杀人罪对韩景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家属63万余元。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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