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各种情况,其中包括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伤职工主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会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间。在这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呢?
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是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特殊现象,期间并不需要劳动者亲自履行工作职责,应视为中止履行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例外。《工伤保险条例》已规定了工伤职工可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再让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有失公允。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停工留薪期也在劳动合同期内,停工留薪期也是劳动合同履行期。《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并不冲突。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笔者认为,对于停工留薪期支付双倍工资,应该区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如果职工在实际工作1个月内受伤,因法律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有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受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如果职工在工作1个月后不满1年受伤,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应承担违法责任,用人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果停工留薪期超过职工入职1年时间,超过部分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第三,如果职工工作满1年后受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
当然,为了避免在停工留薪期内还要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应依法而行,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都应积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避免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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