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是工伤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诉诸法庭讨回工伤工资
时间:2023-04-22 20:10:36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严慧通讯员区惠妍报道:小旭是佛山一装饰安装公司的职工,因装车时突然脱手,脚被钢材砸中,后被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小旭遂拿着工伤认定书向单位要求给予工伤待遇,被单位拒绝。去年6月18日,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以超过60天的申诉时效为由驳回了请求。无奈之下,小旭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追索自己工伤期间的工资。

安装公司则称,小旭是与另一职工打架时受的伤,不应属于工伤,而且小旭的医疗费已经由打架的那名职工支付了,因此,不应发给小旭疗伤期间的工资。同时,小旭受伤一个多月后,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单位已结清了小旭的工资,并依法支付给小旭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4日,小旭在工作时被钢材压伤左脚,5天后,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去年6月18日,小旭以单位克扣工资、欠付工伤医疗费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但劳动仲裁部门以超出60天的仲裁申诉时效为由,驳回了小旭的申请。

无奈之下,小旭将公司告上了法庭,除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外,还要求单位支付自己工伤期间的工资2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伤害发生时是被告的职工。虽然被告提出原告遭受的伤害是原告与另一职工打架所致,不属于工伤,但考虑到被告对此未能举证证实,且双方对该伤害发生在原告上班期间均无异议,故法院对工伤认定书予以采纳,原告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小旭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60天的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应予支持,但其请求工伤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无相关的法律依据,且已超过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法院最终判决安装公司向小旭支付工伤期间工资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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