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之一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和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从事有利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者进行救灾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一专业工作,导致职业病达到残疾评定等级;
6、在通勤时间和必要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主要责任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任务时,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因工伤残或者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不属于工伤。单位集体宿舍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按工伤处理。
但是,如果单位提供的宿舍存在安全隐患,对造成职工伤害有因果关系,职工可以依要求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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