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以及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时间:2023-06-09 21:23:23 4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以及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以及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规定。

1.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条例六十一条还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包括签订的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用工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一般所称的临时工、季节工等的上述所列各种劳动报酬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少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或者少报、不报、瞒报单位用工人数的,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依法缴费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和补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占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必须依法严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称的刑事责任,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何认定诈骗罪?诈骗罪有哪些特征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1)其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误认识,使其信以为真,并将其视为财物的合法取得者,按一般管理规则或给付方式将公私财物交给犯罪分子。行为人用编造虚假信息、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也是认定该罪的标志之一;(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关于诈骗罪的情节,有三种情形:一是数额较大;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节。认定诈骗罪,既要根据数额,又要根据其他情节进行综合分析,正确定罪量刑。实践中认定诈骗罪,其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的大小,是衡量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骗取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骗取少量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当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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