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作了较宽的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个体工商户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雇用7人以下、开展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工伤保险条例》并不要求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参加,至于雇工的数量,则从1个到7个不等。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职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职工仅指各类企业的职工;广义的职工,还包括个体工商户所雇用的帮工、雇工。需注意的是,“职工”指的是用人单位中的所有职工,不管其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也不管其是本地户口还是外地户口、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根据条例第61条的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是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职工”的定义,作了较宽的界定,目的是强化对所有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对农民工、临时工等群体的保护,以突出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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