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解答
时间:2023-04-25 21:52:11 3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答: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同时,也给用人单位设立了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答: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劳动者本人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需为此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四)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答: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从何时起算?

答: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六)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拒绝。

(七)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意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答: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法定,不能约定。

(九)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履行?

答: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如果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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