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协定》的内容是什么?
1.主要原则
反倾销措施协定制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不应仅在进口货物构成倾销的基础上对其采取反倾销行动,只有当进口国的调查机关确定倾销进口产品具有下列影响时,才可使用该法:(1)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
(2)实质上阻止进口国建立国内产业
2.倾销的定义
基本标准
如果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的正常可比价格,该产品可被视为倾销
但是,在进行比较时,两种价格应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一般来说,比较应以出厂价格水平为基础,并几乎同时出售。如果出口货物未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或者如果无法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应扣除影响价格可比性的税费和其他差异,倾销幅度可通过与以下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
(1)出口到任何第三国市场的同一产品的可比价格,可能是最高价格,但应为代表性价格(2)或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金额,销售和其他费用及利润
3.确定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倾销进口货物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应由调查机关根据确凿证据和对下列情况的客观审查来确定:
(1)倾销进口货物及其对进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2)这些进口货物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影响,可以以利益受倾销产品影响的产业的名义提出书面请求,发起反倾销调查。该请求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充分证据:
(1)倾销
(2)损害
(3)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倾销和损害时,才需要进行初步调查本协议进一步制定了详细的指导程序和规则:
--反倾销程序的透明度
--外国供应商和其他相关方在反倾销调查中提供书面或口头证据的权利
-可自愿提供价格担保由想要逃避反倾销税的出口商实施——征收反倾销税和征收期限——以临时关税或相当于初步估算的反倾销税金额的保证金形式采取的临时措施——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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