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
(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
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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