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负责反倾销法执行的机构有两个: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前者负责调查被指控的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即是否存在倾销;后者主要负责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对美国工业构成损害。只有两者都作出肯定的裁决时,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依照美国法律,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方都可以提出反倾销申诉,并应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提起,且需有证据证明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并导致了美国同类产业受到损害。商务部在收到起诉书后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而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起诉即属立案。如果商务部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通知后也自动终止调查。商务部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立案调查,并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立案调查的通知后一、二周内,即可向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问卷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出口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出口商的组织结构、被指控产品的内销、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生产环节的数据和证据。出口国应在问卷发出后30天内填写完毕并寄回商务部。
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进行两次裁决:一次初裁和一次终裁。
(1)初步裁决
①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裁决:起诉之日起45天之内,首先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有损害作出初裁。初裁的标准是确定在这个阶段是否存在“合理的损害迹象”。若初裁是否定的,即并不构成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便立即终止调查;若初裁是肯定的,则继续调查。
②商务部的初步裁决:在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的初裁之后,商务部应在立案之日起14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若结果是肯定的,则应下令停止完税通关,即开始征收金额为商务部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临时税,以债券或现金押金的形式支付。
在商务部作出初裁前后,到终裁之前,出口商可与商务部协商达成中止协议以中止反倾销案件的调查。
(2)最终裁决
①商务部的最终裁决:商务部在其初裁后的75天(有时可推迟至第135天)内要作出终裁。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进口商要支付金额为商务部最终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②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商务部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之后45天内作出终裁。只要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否定的,则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两者的终裁都肯定,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的7天内发布征收反倾销税令,这时已到了自起诉提出之后的第28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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