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是自行解散的法定原因。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散清算的法定原因主要包括: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散的原因出现后,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根据操作实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和公司指定,一般包括公司或股东代表、律师、会计师等。清算组的权利包括: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结清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和债务;
(6)解除和安置公司员工劳动关系;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向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劳动管理部门和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9)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第三步,公告程序。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不影响清算程序。第四步,制定清算计划。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计划,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方案经股东会确认后,清算组负责实施清算方案。第五步,分配公司财产。根据清算计划,公司有剩余财产。公司资产分别支付清算费、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根据清算方案,公司无剩余财产或者资产不足支付相关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第六步,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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