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行政执法-行政许可
文件编号
法定依据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汇资函字第188号)。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姓办理对象
及范围
法人、个人,四川省属地
申请条件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前一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申报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支局提出申请;(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支局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示方式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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