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按工资总额14%计提应付福利费的原因
时间:2023-06-26 15:32:58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开办医院等福利部门的现象已经不多,又由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所以,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但随着企业的成长,职工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数却逐年增加。鉴于以上原因,许多企业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结余。再由于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可在税前扣除,使尚未成为企业真正费用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也能够起到抵税作用,因此应付福利费结余实质上成了企业免费使用的一项资金来源。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应付福利费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利润、股东回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付福利费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合规使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监控。此外,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给职工的一些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于比较隐蔽、容易忽视,给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困难。在此背景下,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曾经为广大财会专业人士熟知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的共识已成为历史。

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其实质是国家、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重新分配。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的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范围。从《通则》规定来看,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通则》这么规定,主要是出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这样既可以提高职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减少个别职工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可以使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不至于减少,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至于下降。

一、高温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根据税总文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都应归入福利费的范畴,如果是企业采购用于职工防暑降温的物品,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因为它也是属于用于职工或者集体最终消费的消费品,所以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企业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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