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以下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仅是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务实措施,也是服务蓝色经济区、高端产业发展,特别是“千万平米”科技孵化器建设等发展战略,促进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城市发展活力、落实“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明确发展目标和规划布局
(一)发展目标。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多元化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自2012年开始,5年内计划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5万套。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加快组织房源筹集,每年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数量不低于年均计划数量。
(二)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住房困难群体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布局和建设计划由相关管委会、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解决,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科技孵化器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同步建设,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行市区统筹。
三、大力推进房源建设和筹集
(一)建筹方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
1.新建。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鼓励单位自筹建设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
(1)政府投资委托代建。由政府直接投资,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建成后产权移交政府。
(2)国有投资公司建设。国有投资公司以及投融资平台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市区两级国有投资公司应主动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区两级财政可通过注入资本金或直接投入项目建设资金等方式支持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建设。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应优先承担其土地一级开发所在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3)社会投资建设。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4)开发项目配建。各类住宅建设用地应优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存量建设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为住宅的,应按照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2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商服等非住宅房地产项目可按照10%的比例提取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长期持有的项目,配建比例可适当降低。
2.收购商品住房。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购买部分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急需。
3.改建。利用闲置房屋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改造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划、用地以及基本居住要求,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4.租赁存量住房。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闲置房源中集中租赁一批住房,或者长期租赁部分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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