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7-28【实施日期】2007-7-28【发布单位】【文号】津政发〔2007〕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东疆港区开发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6〕81号)精神,本着加快发展、提高效率的原则,对东疆港区开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支持和加快东疆港区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前,东疆港区产生的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政府性投入全额拨付天津港集团,专项使用。
二、东疆港区海域使用金和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政府性投入全额拨付天津港集团,用于东疆港区的开发建设。
三、同意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天津港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4〕76号)中相关的支持性政策,延长至2015年。
四、对符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3号)规定要求的东疆港区建设项目,在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
五、东疆保税港区建设期间所需进口和国内材料、物料、设备等,可先向海关等有关部门报备,待东疆保税港区封关后,争取国家有关减免税及退税政策支持。
六、东疆港区土地在取得海域使用证并经成陆验收后,由市国土房管局采用分期整块发证方式向天津港集团发放土地使用证。对于东疆港区码头项目、物流加工项目和东部配套服务区带有公益性质及推动先期开发的重点招商项目,在土地使用和转让问题上,采取便捷、变通方式处理。
七、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天津港东疆港区总体规划,东疆港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暂由市规划局派驻天津港集团的规划管理部门全权办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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