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2)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3)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4)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的管辖地与时的管辖地没有必然联系,诉讼阶段不是以劳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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