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情况:上颌骨或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折断7枚以上;脑叶部分切除术后;子宫部分切除术后;青少年四肢长骨骺粉碎性或压缩性骨折;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四肢任何主要关节关节假体置换术后;其他。
九级伤残鉴定的标准
依据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九级
5.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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