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规定的着眼点在于“决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作出的决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作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决定作出合理解释”,即“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正确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引起的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计算工作年限的正确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得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初始时间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2、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负有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如果确实在个案中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控制、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但如果单纯的理解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举示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也必须承担劳动者工作年限“被动延长”的不利后果。比如劳动者入职时相关手续缺失,就会引发劳动者随意陈述自己的入职时间而用人单位不得不“被动接受”的风险。
故而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既要考虑用人单位举示的关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也要考虑劳动者举示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诉讼法》的规定,在劳动纠纷诉讼案件中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说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存有差异的,劳动者同样拥有举证的权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举证环节中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全文9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