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取款机上汇款时,由于操作错误,杨先生将七万余元汇到了陌生人石某的账户上,然而经多次协商,对方仍拒不退款,于是杨先生遂将石某告上了法庭。9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结此案。
杨先生称,2010年11月25日,自己在中国银行郑州某支行使用自动取款机汇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将自己账号上的72000元汇到了户主为石某的账户上。发现汇错款项后,杨先生立即请求银行工作人员冻结了此款,并与石某联系协商退款事宜,然而经多次协商,石某仍拒不退款。于是杨某遂将石某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石某返还7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5日上午,原告杨某在中国银行郑州某支行使用自动取款机进行电汇业务时,因操作错误,将本人账户上的72000元汇入了被告石某的账户,原告杨某发现汇错款后,立即向该银行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银行临时冻结了石某账户上的72000元钱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石某取得原告杨某汇入其账户的72000元,系原告操作失误造成的,被告取得该款项无合法的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因此石某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杨某。于是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石某返还原告杨某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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