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因出借方财务人员的一时操作失误,200万元借款没汇给借款方却汇到了他人的账户,也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纠纷。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2月7日,原告某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某混凝土公司借款200万元。4月2日,原告要求其公司的财务人员将该款项汇入某混凝土公司的账户,但由于原告公司的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本该汇入借款方某混凝土公司的200万元借款汇到了被告某水泥公司的账户上。4月3日,原告发现该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汇款,并与7月4日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但被告仍然置之不理。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其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本应汇给某混凝土公司的200万元借款错误汇给了被告,被告一直拒绝返还该笔汇款,导致原告财产遭受了损失、被告获得利益且被告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被告占有原告所误汇入其账上的200万元属不当得利。且被告明知其无合法根据而占有该200万元的行为是一种恶意占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该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5日内向原告返还200万元汇款,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全文4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