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刑法第386条和第382条的规定,以及积极退赃可以从宽处理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了积极退赃可以包括的三种情况,并指出在处理上可以酌情从宽。最后,基于犯罪未遂前提下的退还和主观恶性大的原则,强调了积极退赃不应被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亦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对于犯有受贿罪的人,其受贿所得的数额和情节将依据第38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如果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在犯罪后表现出悔改态度,并积极退赃,那么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之所以认为积极退赃应从宽处理
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
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
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
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综合上文的介绍,我们发现对于积极退赃具体可以包括三种情况,即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以及因对方索要而退还。若罪犯存在积极退还赃物的情况,按照规定,此时一般都是会从宽来处理的。
发现暗中送的财物如何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发现他人暗中送的财物,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报告。如果接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物的来源,则不得接受或者处理该财物。如果不知道该财物的来源或者虽然知道该财物的来源但仍然接受或者处理该财物,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财物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权利人。
因此,如果发现他人暗中送的财物,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报告。如果接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物的来源,则不得接受或者处理该财物。如果不知道该财物的来源或者虽然知道该财物的来源但仍然接受或者处理该财物,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财物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权利人。
根据《刑法》第386条和第382条的规定,如果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在犯罪后表现出悔改态度,并积极退赃,那么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积极退赃可以从宽处理。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罪犯存在积极退还赃物的情况,按照规定,一般都是会从宽来处理的。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当得利行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报告发现的暗中送的财物。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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