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归责类型主要有哪些
时间:2023-05-13 17:32:44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归责类型主要有哪些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据以确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法定要素所组成的归责条件.法律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因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是否应当由违法行为关系当事人承担的判断过程,它根据事先确定的标准和规则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回答各种法律责任如何认定问题。所谓归责条件,是指为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及其大小而由法定的判别要素组成的依据。归责条件是归责和认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关键所在,因而也是物业管理法律责任问题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

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法律原则,它反映了一国评价违法行为的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在归责原则中,归责事由居于核心地位。所谓归责事由,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状况和社会生活力的发展要求,根据其立法指导思想,按其价值观分配法律事实引发的损害结果而在法律上确认的惟一和核心的责任原因。归责事由决定着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发展。在古代法中盛行的是结果责任原则,它以损害结果为其惟一归责事由。近代以来,受个人自治、意思自由的社会价值观影响,盛行过错责任原则,使人承担责任的不是行为或行为结果,而是过错。20世纪形成的现代法,基于科技突飞猛进和社会的急剧变迁,使社会中危险因素激增,为合理分配风险,现代法在某些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责任确定方面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这是对古代法的结果责任的扬弃,是一个“正—反—合”的辩证运动过程的成果。

归责原则的基础性作用主要有三:

①决定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例如,如果民法典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违约行为和违约方的过错。违约方只有能证明自己违约无过错的,才不构成违约责任;若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仅违约行为一项,违约方没有必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

②决定违法赔偿的范围。

③决定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例如,在结果责任原则下,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由于物业管理中违法行为具体种类很多,涉及诸如民事违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同种类的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其具体的构成要件也各有一定差异。因此,本节只能从各种法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律和归责类型角度作出一般性的说明。

二、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构成

(1)行为违法。法律责任一般是由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引起的,因此,违法本身的构成条件,自然应当成为法律责任构成的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条件。

(2)损害结果。损害是指给被侵害方造成的利益损失和伤害。损害的形式主要有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和其他利益方面的损害。损害的范围包括直接实际损害和丧失预期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害。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特定利益关系造成了危险或损害,并且危害结果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度,是构成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有些法律责任中,损害结果不是必要要素。

(3)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是一般的因果关系,而是指某种事实上的行为与特定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某项损害结果不是因某人的行为所必然引起的,则该行为人就不对该项结果负责。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有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之分,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之分,有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之分,因此在把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归于某一违法行为时,必须搞清楚违法行为与特定的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这对于行为定性、确定法律责任种类和大小具有重大影响。例如某栋高层楼宇突然停电,造成一些搭乘电梯业主被困于电梯中数小时,甚至影响了个别业主业务完成的利益。这就要查清停电原因是由于本楼内某业主违章用电使电路突然短路造成的,还是电缆铺设时遗留下来的电路短路问题,或是物业管理公司职工、外来人员有意破坏造成的,或是供电部门已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暂停供电时间而由于公司疏忽未采取停电前停开电梯措施造成的。在查清停电原因或违法行为与停电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之前,是不能确定责任归属的。

(4)行为人心理主观过错状态。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认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直接和间接故意的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为一般要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下才须负刑事责任。对物业管理中的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的归责,大多数是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除上述一般归责四要素外,在确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实务中,还应考虑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即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和条件。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主要是指他能否通过自己的意志或意识来理性地理解法律的要求,辨认自己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并能够最终支配、控制自己行为并承认不利的行为法律报应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通常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就依法不负责任或不负完全责任,但其行为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转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无论什么人只要损害了他方的合法权益,一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和要求。

三、物业管理纠纷类型

目前,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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