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是因为: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积极退赃的是不是可以减轻或免除
本质都是一样的,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是在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正常的法律程序而言,只要是积极退赃的法院量刑就会酌情考虑从轻判处、减轻罪刑。而在法院判决前的任何阶段退赃,都可以认定是积极退赃,依法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赃的,可从轻处罚。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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