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伤残鉴定是否意味着结案?
时间:2023-09-11 22:30:09 1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伤认定后,只要伤情相对稳定,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与是否结案没有必然联系。职工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没有时间限制,但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利于及时进行赔付。

工伤认定后,只要伤情相对稳定,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与是否结案没有必然联系。职工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没有时间限制,但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利于及时进行赔付。

工 伤 认 定 与 伤 残 鉴 定 : 是 否 需 要 结 案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工伤认定是指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个人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工伤认定机构依法对职工或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进行认定。而伤残鉴定是指由工伤认定机构聘请的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均应当依法进行,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如果工伤认定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则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伤残鉴定申请视为认可。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均应当依法进行,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则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伤残鉴定申请视为认可。因此,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需要结案。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应当依法进行,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则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伤残鉴定申请视为认可。因此,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需要结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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