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销协议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合同
包销协议的性质是买卖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1、包销协议亦称购买协议。发行证券的公司与执行包销人之间签定的协议。执行包销人是作为包销集团的代理人签定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对公众出售时的售价,包销人获得的差价,交给证券发行人的金额以及清算日期等内容。
2、包销协议有两种订立方法:一种是仅规定出口人与包销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具体的包销货物数量、金额、价格、交货等内容须订立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包销协议即为买卖合同,亦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给予国外商人独家专营权利。这种形式多为成交数额较大,合同期限较长的业务。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概念来看,包销协议的性质也是属于买卖合同的。
二、发行人的义务
发行人必须保证以下四点:
1、按证券法规定填报。
2、对填报的内容负责。
3、公开尚未完结的诉讼。
4、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所填报的目的。包销人则必须同意在发行证券的申报登记生效后立即着手办理有关事项。
三、包销协议的相关内容
1、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
在包销协议中,都要明确包销商与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本人的关系,即属买卖关系。
2、包销商品的范围
出口企业经营商品种类繁多,即使同一类或同一种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号与规格。因此,在包销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包销商品的范围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包销商品的范围不宜太大,通常规定方法有:
(1)一类商品或几类商品。
(2)同类商品的几个品种或几个型号。
为了避免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包销商品的范围产生争议,最好杂协议中对包销商品停止生产或有新品种产生对协议是否适用,应予以明确。
3、包销地区
包销地区是指包销商行使经营权的地理范围。确定包销地区的大小,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包销商的规模及能力。
(2)包销商所能控制的销售网络。
(3)包销商品的性质及种类。
(4)市场的差异程度。
(5)包销地区的地形位置等。
关于包销地区能否扩大,一般应在协议中明确,按照许多国家的习惯做法,如包销商在其原定地区的售货额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数量时,他有权要求扩大包销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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