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所需的手续包括共同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房屋确权所需的手续包括:
1.如果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买卖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申请。
2、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确权房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其中包括:
1. 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书;
2. 双方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 房屋买卖合同;
4.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5.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6. 房屋交付使用证明;
7.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证书;
8. 房屋登记申请书;
9.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登记证明;
10.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如果买方和卖方有共有权,还应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如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等。
在提交材料过程中,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并且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
房屋确权所需的手续包括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买卖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如果买方和卖方有共有权,还应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如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等。在提交材料过程中,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并且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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