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
4、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期限
对于房产证的办理的时间问题,我们的国家的法律之中有明确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上述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房产证办理的期限包括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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