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那么有哪些情形是不可以计算到最低工资里面去的呢?本文将为您解答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大疑问。
一、哪些情形可不执行标准?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例外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二)用人单位按照当年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确有困难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与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推举的代表协商,达成协议后,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执行本规定的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二、如何算出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全市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放心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各区县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等。
三、哪些收入不计入标准中?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下列各项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如何辨别是否达到标准?
例一:有些单位的职工,底薪只有780元,但加上每月的奖金等,平均下来每月达到两三千元,这就算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
例二:有些工厂给职工提供了宿舍,假如折算下来每月有两三百元住宿费,这笔钱就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
例三: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不能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例如,主城一名工人每月拿到手里的各种钱是2000元,其中加班费有500元,高温和有毒有害津贴300元,剩下的工资只有1200元,那他就没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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