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正常劳动”指的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西安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如下:
一类工资区
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
适用范围: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
二类工资区
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
适用范围: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
三类工资区
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
适用范围:周至县、户县
四类工资区
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适用范围:蓝田县
注意: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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