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税是单位代扣(交给国家),单位不会代付;
2.还需要考虑社保缴费。好的单位是有可能代付个人的社保部分的。
3.税后反推税前,是和所在城市有关系的,因为社保的缴费比例、社平工资等各地是不同的。
如果是在北京,反推成税前约11608元,个税是1031,个人缴纳的四金(社保+公积金)约2577,单位缴纳的六金约5119。如果单位代交个人四金,则税前为9031。
上海、成都税前分别约为10957元及10259元。
税后收入=税前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个人所得税
其中: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税前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
经济补偿金以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计算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虽然未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的用词是“应得工资”,不是“实得工资”,说明是含税的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按照税后工资计算,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由此可知,经济补偿金在一定金额以内的不需纳税,也即用人单位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理由不成立。
因此,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应当以税前工资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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