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竞业限制补偿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4)》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约定了竞争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使用者的原因3个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争限制的约定,人民法院必须支持。
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范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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